English

尼克拉斯·卢曼: 后现代社会及其法律

2001-03-21 来源:中华读书报 胡水君 我有话说

关于“现代性”与“后现代”的书籍目前在书市上似乎很是抢眼,诸如利奥塔、福科、德里达、哈贝马斯等人的中文译著和评论简直目不暇睹。其间,似乎少了一位人物——尼克拉斯·卢曼(Niklas Luhmann)。正如在德国、进而在英语世界的成名都比较缓慢一样,卢曼在国内知识界似乎尚未引起太大注意。但这并不足以否认卢曼理论日益扩大的世界影响。卢曼一般被人视作社会学家,但他对法学也有独到的贡献,其对当今现代社会乃至“后现代社会”中的法律的论述尤其值得一提。

卢曼1927年出生于德国吕内堡,比哈贝马斯大2岁。和马克思、韦伯一样,卢曼年轻时也受过严格的法学训练,1949年他在弗莱堡大学获得法学学位,毕业后从事法律职业。1955年,他离开吕内堡行政法院到萨克森南部的文化部门任职。工作之余,卢曼阅读了笛卡儿、康德、胡塞尔以及功能主义者马林诺夫斯基和布朗(A.R.Radcliff-Brown)的著作,但他一直都没有想过做学问。1960年,卢曼获准一年的假期到哈佛大学师从帕森斯学习,回国后,卢曼辞去高级政府顾问之职,开始专注于学术研究。1965至1968年间,他先后在斯派尔行政科学研究院、多特蒙德社会研究所和缪恩斯特大学从事研究工作。1968年以后,卢曼一直在比勒弗尔德大学任教,直到1993年退休。在社会学上,卢曼一般被视为新结构功能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其主要英文著作有:《信任与权力》、《社会分化》、《法律的社会学理论》、《自我参照文集》,《福利国家的政治理论》、《社会系统》、《现代性观察》等。

作为社会学家,卢曼对法律的定义和理解都是从社会学的角度进行的。卢曼认为,法律和知识一样,都是社会赖以存在的条件。法律是社会的一种基本结构,法律最基本的功能在于为社会成员提供行为预期。法律与社会相互依存。一切社会生活都是直接或间接地由法律所形成的。而且,随着社会复杂性的进化,法律也会相应发生改变。卢曼划分了三种社会:古代社会、高度文明的社会和现代社会。古代社会指的是原始社会或部落社会;前现代的高度文明出现于那些功能没有完全分化的社会,如中国、印度、伊斯兰、希腊-罗马以及欧洲大陆、盎格鲁-撒克逊;现代社会则指工业社会乃至“后工业社会”。这三种社会分别对应于三种社会分化:区隔分化、阶层分化和功能分化。区隔分化指的是社会由不同的家庭、部落等构成;区隔分化是平等的,而阶层分化则是不平等的,它将社会划分为等级不同的次系统;功能分化则既有平等,又有不平等,它按照特定的功能(如政治、经济、宗教、教育、健康照顾、家庭的残余功能:如关心、社会化、休闲等)而形成部分系统。在这三种社会分化中,功能分化对(后)现代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与此三种社会和分化相适应,存在着三种法律:古代法、前现代高度文明的法(法律家法)和实证法(立法/制定法)。

卢曼的理论起初受系统论影响很大,而自1980年代,卢曼开始倡导社会学的“范式转换”,逐渐从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转向认知生物学和控制论的理论模式。在此时期,随着后结构主义的广泛接受,以及一些认知生物学和控制论文献在德国相继翻译出版,卢曼卷入了关于人文学科的“自我塑成(autopoietic)转向”。因之,在提法上,卢曼逐渐用“后工业社会”的“自我塑成的法”替代了现代社会中的实证法。卢曼著作中的“现代社会”在很大程度上其实就是当今西方的所谓“后现代社会”。在此社会,法律的功能日渐特定化,这主要表现在法律与道德、科学真理、教育和教诲的分离。法律不再靠道德、正义等来合法化,而是通过程序来获得合法性,卢曼称之为“通过程序的合法性”。卢曼认为,(后)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是功能分化,亦即,后现代社会及其制度变得越来越专门化、独立自治、技术化和抽象。在后现代社会,社会系统分化出它们各自的子系统,每一系统又各自发展出自己的交流(或“沟通”)媒介,如政治系统的权力、经济系统的钱、家庭系统的爱等,在系统内部则相应形成与交流媒介相称的二元结构,如经济系统的拥有/不拥有、政治系统的有权/无权、法律系统的合法/不合法等。二元结构产生了反射性特征,如谈语词,钱钱交易,对学习的学习,对预期的预期,关于规范制定的规范等。基于反射性,系统能够再生产自己。如此,社会系统都是自我参照的,高度自治的。系统日益增长的分化和独立自治必定导致对系统控制的衰落。因此,后现代社会的另一个典型特征是“社会的集中代表”、社会全体性的丧失,就此而言,后现代社会是一个自我观察、自我描述、自我规制的社会,是一个没有全球国家的全球社会。套用中国的古代词汇,我们可以称之为“群龙无首”的社会。此外,卢曼认为,基于功能分化,后现代社会的偶然性得到了史无前例的增进,如此,后现代社会又是一个充满偶然性、前途未卜的社会。前现代社会的特征是否认偶然性,其简化复杂性的基本机制是将某些社会实践说成是必须的和神圣的;(后)现代社会则承认偶然性和既定社会实践的可修正性,这尤其表现在法律可以依实际情况随时修改。

质言之,后现代社会是功能分化的社会,它“自我塑成”、自我再生产、自我规制、自我参照。与此相适应,后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也是“自我塑成的”。自我塑成原是一个生物学概念,用以说明具有其独特个性、能够维护其自身的统一性的独立自治的器官,后被人扩展到社会领域,也得到卢曼的广泛运用。卢曼认为,后现代社会的法律如活的生命体一样,是“自我塑成的”。这表现在,在规范上,法律是循环封闭的,亦即,法律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通过自己的交流媒介和术语自己生产自己,自己产生特殊的信息模式以及解释和思考信息的方式,而不与环境发生交流(或沟通),其对其政治、经济、文化和自然环境的理解是以植根于法律的交流关系的法律意义为基础的,例如,法律不是通过政治程序,而是通过立法法来修改自己;而在认知上,法律对环境又是开放的,这意味着“法律在各方面都得适应环境”,当法律系统从外在社会环境(如政治、经济等)获知一些信息后,它会按照环境的需要和要求重新解释自己,通过自己的要素自己调整自己的程序安排,以对环境作出适应。如此,就像一个活的生物体通过内部的器官的互动而存活一样,法律通过其组成部分的互动而维护着自身的统一性和独立自治。统一性专指通过系统的要素生产系统要素的循环封闭;独立自治则意味着法律系统通过自我再生产的方式理解自身和社会。法律的独立性置根于一切法律制度、推理模式、判决规则以及原则之间的互动。法律是独立自治的,是因为它的意义是自我参照的——法律意义来自于组成法律系统的各要素之间的交流。独立自治的法律系统是自我反射的:“只有法律能够改变法律。法律规范的改变只有发生在法律系统内部才能被视为法律的改变。”它通过程序法自己修正自己,以此应对偶发事件,适应环境。

严格而言,用后现代来框定卢曼及其理论多少有些不太合适。卢曼对现代性的确有自己的看法,但他对后现代的争论似乎并不热衷。1970年代初,卢曼与哈贝马斯有一场广为世人关注的争论。争论表现出新左派与“反启蒙”的新保守倾向之间的对立。哈贝马斯坚持捍卫启蒙传统,指责卢曼的技术功能主义削弱了批判的可能性和解放的政治;而卢曼则批评哈贝马斯的共识取向的话语伦理学是对高度分化的后工业社会中所出现的复杂问题的一种毫无希望的不当回应。此后,德国社会学界的理论论争就始终都没能绕开卢曼的理论。尽管卢曼与哈贝马斯存在着争论,也与一些后现代论者一样都对现代性有感而发,但人们还是觉得其理论与“后现代主义”存在着重要差异。不管怎样,作为当今德国惟一一位堪与哈贝马斯相比的学者,卢曼在国内学界的冷遇还是有些过分。即便在社会学界,对其理论也多“语焉不详”,更不用说法学界了。这是颇为遗憾的。卢曼理论的影响在当今西方越来越大,这尤其体现在欧盟法和法律全球化的讨论中。在这些讨论中,图依布纳(Gunther Teubn?er)、桑托斯(B.D.S.Santos)等人受卢曼影响尤其巨大。就中国目前所面临的全球化的挑战而言,适当注意卢曼的理论,于理论和实践无疑都是大有裨益的。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